第十六章他成为被看见的青年律师(3 / 19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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  “被告在收到原告通知后,是否联系平台核实权利来源?”
  “联系过。”
  “有书面记录吗?”
  “主要是电话沟通。”
  “是否停止继续投放涉案广告?”
  “当时活动已经接近结束。”
  “所以没有停止。”
  对方律师皱眉。
  “这不是同一个问题。”
  陆谨言抬眼。
  “正因为不是同一个问题,才需要分别回答。”
  “最初使用时是否知情,可以讨论。”
  “收到权利人通知后仍继续投放,是另一项独立行为。”
  旁听席逐渐安静下来。
  他没有提高声音,也没有用夸张措辞。
  每个问题却都准确落在授权链最薄弱的位置。
  庭审进行到举证质证阶段,对方又提出,原告曾经在个人账号中公开发布涉案图片,且没有添加“禁止转载”说明,因此应视为允许普通网络传播。
  陆谨言的回应仍然很短。
  “公开展示作品,不等于放弃着作权。”
  “没有写明禁止商用,也不等于同意商业使用。”
  “按照对方逻辑,只要一个人把作品放到公开平台,就需要提前列出所有不允许发生的使用方式。”
  “这实际上是把核实授权的成本,从使用者转移给权利人。”
  法官问:“原告方认为,商业传播者应承担什么程度的审查义务?”
  陆谨言答:
  “至少应确认直接许可方是否有权作出许可。”
  “尤其当使用行为服务于商业推广、传播范围较大、作品具有明确署名信息时,不能只凭页面上的叁个字——‘可商用’,就推定完整授权存在。”
  “传播效率提高,不应反向成为权利人放弃授权的理由。”
  最后一句被旁听席里的一名记者记进了电脑。
  午后,庭审结束。
  案件没有当庭宣判。 ↑返回顶部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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