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680章 审判(2 / 6)
这一狼狈的插曲,引得旁听席上一阵低低的、压抑的骚动,无数目光聚焦于此,充满了审视、鄙夷或复杂的感慨。
紧随其后的胡彪,脸上那道狰狞的刀疤依旧,已没了往日的凶悍之气。
他歪斜的嘴角不自觉地抽搐着,眼神里只剩下茫然与惊惧,紧紧攥着囚服衣角的手指关节发白。
其余人,有的低着头,仿佛想把自己缩进椅子里;
有的则神经质地左右张望,似乎想从这令人窒息的场景中找到一丝缝隙。
仅仅一个月前,这些人还是手握刀枪、在山林中呼啸劫掠的“兵匪”,气焰嚣张。
如今,他们被剥去了军装与匪皮,以最不堪的形象,暴露在这座象征现代司法权威的殿堂之中,暴露在来自全国乃至外邦的注视之下。
身份的落差、环境的压迫、以及对未知命运的恐惧,彻底击垮了他们的心神。
分立两侧法警的如同沉默雕像,更添威压。
所有人的目光,都牢牢锁定了这些人,等待着审判程序的正式开始。
审判长席上,端坐着山西高等法院刑事庭的庭长,一位年约五旬、头发花白、戴着金丝边眼镜的法官。
沈钧儒时年五十二岁,早年留学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攻读法律,归国后曾于北平司法界任职,因厌倦派系倾轧与司法腐败,于数年前受阎长官兴学重法主张吸引,应邀赴晋,主持筹建新式法院与修订本省律例。
他面容清癯,眼神锐利而沉稳,自始至终保持着平静,唯有偶尔扫视全场或翻阅卷宗时,才流露出专注的权威感。
他敲响法槌,声音低沉而清晰地宣布:
“山西省高等法院刑事审判庭,现在开庭审理鹰愁涧武装抢劫、故意杀人等一案。
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。”
公诉席上,身着深色制服的检察官站起身,向审判席微一躬身,展开手中厚重的卷宗。
起诉书厚达数十页,他择其要点,以清晰的语言,开始陈述:
“尊敬的审判长、各位审判员。本院代表公诉机关,对被告人赵德海、胡彪等一百零七人提起公诉。
起诉罪名如下:武装抢劫罪、故意杀人罪、危害公共安全罪、破坏重要军事物资罪……
他随后开始详细陈述案情:
“……民国十一年,九月十七日,午后。被告人赵德海,时任豫军第三师独立营副营长;被告人胡彪,时任该营第一连连长。二人伙同其余被告及部下近百人,于伏牛山鹰愁涧,有计划地伏击了我山西省合法商队。该商队共计大车十五辆,护卫及员工三十七人……”
检察官逐字逐句地描述伏击过程、使用的武器、造成的伤亡,并开始出示证据。
法警将一件件证物箱抬上,当众打开。
“证物一:生还者韩xx(原护卫队长,重伤未到庭)书面证词及讯问笔录,详细指认了袭击者的火力构成、部分人员特征,以及被告人胡彪在现场的呼喝指挥。”
“证物二:现场勘验照片及记录。显示马车焚烧痕迹、弹着点分布、以及部分未能及时带走的袭击者遗弃物品,包括这个——”
检察官举起一个用透明证物袋装着的金属水壶,“上面刻有模糊的豫军第三师字样及个人标记,经辨认,属于被告人之一王铁柱。”
“证物三:从所谓匪巢缴获的部分赃物,包括被劫小型柴油机原型残件、特种合金材料碎片,其上均有我山西兵工厂及研究所的特定编号。”
“证物四:被告人赵德海、胡彪等人在初步审讯中的口供记录,对参与伏击、分工、事后分赃等基本事实供认不讳。”
检察官停顿了一下,“尽管被告人在后续庭审准备阶段,对部分口供的获取方式提出异议。” ↑返回顶部↑
紧随其后的胡彪,脸上那道狰狞的刀疤依旧,已没了往日的凶悍之气。
他歪斜的嘴角不自觉地抽搐着,眼神里只剩下茫然与惊惧,紧紧攥着囚服衣角的手指关节发白。
其余人,有的低着头,仿佛想把自己缩进椅子里;
有的则神经质地左右张望,似乎想从这令人窒息的场景中找到一丝缝隙。
仅仅一个月前,这些人还是手握刀枪、在山林中呼啸劫掠的“兵匪”,气焰嚣张。
如今,他们被剥去了军装与匪皮,以最不堪的形象,暴露在这座象征现代司法权威的殿堂之中,暴露在来自全国乃至外邦的注视之下。
身份的落差、环境的压迫、以及对未知命运的恐惧,彻底击垮了他们的心神。
分立两侧法警的如同沉默雕像,更添威压。
所有人的目光,都牢牢锁定了这些人,等待着审判程序的正式开始。
审判长席上,端坐着山西高等法院刑事庭的庭长,一位年约五旬、头发花白、戴着金丝边眼镜的法官。
沈钧儒时年五十二岁,早年留学日本东京帝国大学攻读法律,归国后曾于北平司法界任职,因厌倦派系倾轧与司法腐败,于数年前受阎长官兴学重法主张吸引,应邀赴晋,主持筹建新式法院与修订本省律例。
他面容清癯,眼神锐利而沉稳,自始至终保持着平静,唯有偶尔扫视全场或翻阅卷宗时,才流露出专注的权威感。
他敲响法槌,声音低沉而清晰地宣布:
“山西省高等法院刑事审判庭,现在开庭审理鹰愁涧武装抢劫、故意杀人等一案。
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。”
公诉席上,身着深色制服的检察官站起身,向审判席微一躬身,展开手中厚重的卷宗。
起诉书厚达数十页,他择其要点,以清晰的语言,开始陈述:
“尊敬的审判长、各位审判员。本院代表公诉机关,对被告人赵德海、胡彪等一百零七人提起公诉。
起诉罪名如下:武装抢劫罪、故意杀人罪、危害公共安全罪、破坏重要军事物资罪……
他随后开始详细陈述案情:
“……民国十一年,九月十七日,午后。被告人赵德海,时任豫军第三师独立营副营长;被告人胡彪,时任该营第一连连长。二人伙同其余被告及部下近百人,于伏牛山鹰愁涧,有计划地伏击了我山西省合法商队。该商队共计大车十五辆,护卫及员工三十七人……”
检察官逐字逐句地描述伏击过程、使用的武器、造成的伤亡,并开始出示证据。
法警将一件件证物箱抬上,当众打开。
“证物一:生还者韩xx(原护卫队长,重伤未到庭)书面证词及讯问笔录,详细指认了袭击者的火力构成、部分人员特征,以及被告人胡彪在现场的呼喝指挥。”
“证物二:现场勘验照片及记录。显示马车焚烧痕迹、弹着点分布、以及部分未能及时带走的袭击者遗弃物品,包括这个——”
检察官举起一个用透明证物袋装着的金属水壶,“上面刻有模糊的豫军第三师字样及个人标记,经辨认,属于被告人之一王铁柱。”
“证物三:从所谓匪巢缴获的部分赃物,包括被劫小型柴油机原型残件、特种合金材料碎片,其上均有我山西兵工厂及研究所的特定编号。”
“证物四:被告人赵德海、胡彪等人在初步审讯中的口供记录,对参与伏击、分工、事后分赃等基本事实供认不讳。”
检察官停顿了一下,“尽管被告人在后续庭审准备阶段,对部分口供的获取方式提出异议。” ↑返回顶部↑